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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2〕5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坛白老方农资店。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南环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PF4JB28。

  经营者方仁梓,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坛白老方农资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坛白老方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其店内经营的韩金®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抽样送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查,因产品标称农肥(2014)准字3560号肥料登记证中产品通用名称为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产品形态为粉剂、适宜范围为黄瓜,均与适用范围为蔬菜瓜果果树等的颗粒剂的涉案产品不符,涉案产品涉嫌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涉案物品的来源、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情况以及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相应的进销货凭证等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分别向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和标称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发送产品确认函,查明案件事实、涉案肥料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存货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8月购进20包涉案韩金®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外包装标称: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商标:韩金;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560号;执行标准:NY1106-2010;技术指标:腐殖酸≧3.0%,N+P2O5+K2O≧35.0%,剂型:颗粒;生产企业:淮坊韩邦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州益都街道办事处;淮坊市金丰洋农化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净含量:20公斤/包;生产日期:2021-03-11]在门店销售,经抽样送检,结果(检验报告编号:U21-003386)按产品标准、标明值判定不合格;经核实,标称的农肥(2014)准字3560号肥料登记证持有人淮坊市金丰洋农化有限公司否认本公司生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的解释,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涉案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同时,涉案产品的名称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与标称登记证的产品通用名称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不符,其产品形态为颗粒、适宜范围为蔬菜瓜果果树等及检测结果腐殖酸含量为0、大量元素含量为24.6均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综上认定涉案产品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涉案韩金®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进货20包,进货单价85元/包,销售8包,销售单价100元/包,违法所得800元,退货12包,涉案货值金额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方仁梓《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淮坊市金丰洋农化有限公司《证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农肥(2014)准字3560号肥料登记证信息截图打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韩金®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三、当事人经营者方仁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进货、销售、退货凭证照片打印件等,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韩金®棕色·颗粒水溶肥(果蔬菌锌硼钾钙肥)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情况。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肥料)告〔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二、警告;

  三、罚款人民币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162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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