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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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动防)罚〔2021〕19号
| 郑水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郑水俤 | 3501***********7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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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长乐区赤屿村与琅峰村交界处附近发现一处生猪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卸猪台1个,猪栏内有生猪28头,共计5916公斤,所有生猪均未佩戴耳牌。当事人郑水俤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郑水俤于2021年9月20日22时许从闽侯人小李处购买生猪28头,该批生猪均未佩戴耳牌且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郑水俤把生猪存放于长乐区赤屿村与琅峰村交界处的生猪经营场所内,准备好生猪标记的油漆瓶、地磅及升降卸猪台,陆陆续续将生猪卖给一些过路客,违法经营所得4900元。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2.责令改正;3.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没收28头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6300元由当事人承担。 2.责令改正。 3.处9184.15元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4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