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农产品)罚〔2022〕3号 | |
案件名称 | 违法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鄂尔多斯市昱万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02573292290J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高永平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3日,根据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产品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本机关对鄂尔多斯市昱万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芹菜进行质量监督抽检。2022年3月20日本机关收到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该批次芹菜氯氰菊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其中氯氰菊酯含量1.34mg/kg(标准要求≤1),该批次芹菜为不合格芹菜产品。2022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鄂尔多斯市昱万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编号为No.(2022)ENZJ-0261《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在通知单上确认并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权利。 2022年4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现场证据。2022年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凭证。经调查该公司6号大棚生产的芹菜全部供给鄂尔多斯市羊绒集团,产品采收记录记载供给鄂尔多斯市羊绒集团芹菜4千克;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抽检时购买3千克,共计销售7千克芹菜,销售价格为8元/千克,违法所得共计56元的事实。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6:“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556元。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4月24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