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包博进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83年5月15日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广西博白县*************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明阳工业园路口附近道路,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粤0922112拖拉机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和《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9的细化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驾驶未年检拖拉机、分装运输,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振辉 | 冯亮京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4月8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34 | 20010019095 | |||||||||||
当事人签收 | 包博进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