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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罚〔2022〕501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20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包博进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83年5月15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广西博白县*************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明阳工业园路口附近道路,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粤0922112拖拉机上路行驶。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和《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9的细化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驾驶未年检拖拉机、分装运输,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李振辉

  冯亮京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4月8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34

  20010019095


  当事人签收

  包博进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145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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