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何其富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69年10月1日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南宁市隆安县************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明阳工业园路口附近道路,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被依法吊销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粤0935640拖拉机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项):“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王梅艳 | 文亮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4月8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33 | 200100199063 | ||||||||||||
当事人签收 | 何其富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