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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动监)罚〔2022〕2号)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时间:2022-04-20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动监)罚〔2022〕2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圣宠宠物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150691MA0QHFUEX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吕希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1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接到市民投诉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圣宠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022年2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龙吕希的陪同下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宠物店分两个区域,靠窗户为宠物饲养区,有待售宠物猫27只、狗3只,靠门为宠物饲料销售区,进门左边放有冰箱,里面存放猫疫苗19支,狗疫苗15支,查看了经营台账,未发现诊疗记录,也没有发现动物诊疗设备,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宠物店相关证件和疫苗及设施进行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全程录像拍照取证。

2022年2月23日下午,经营者携带相关材料到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经营者供述自己的宠物店从未向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存放的疫苗是为自己家宠物做防疫用,只帮朋友家的狗打过一次疫苗,收取了100元疫苗费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和经营台账复印件。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2.处以人民币35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3月10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tzgg_79391/202204/t20220412_317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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