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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农业农村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12 作者:佚名

  

  铜仁市农业农村系统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部门层级

  责任单位

  检查依据

  1

  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等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市、县两级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种植业管理科

  种子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随机检查2个县,每个区县随机抽查不少于7户;区县各自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市、县两级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种植业管理科

  植保站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各自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市、县两级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兽医科

  兽药饲料站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等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随机检查2个县,每个区县随机抽查不少于7户;区县各自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市、县两级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种植业管理科

  土肥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等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各自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市、县两级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科

  兽药饲料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种养)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或监督抽检

  不设上限

  

  市、县两级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质检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7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现场检查覆盖率100%

  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区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科教信息科、种子站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

  国家二级以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国家二级以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市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区县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渔政科

  渔推站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各自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市、县两级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农机科

  农机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0

  牲畜屠宰的监督检查

  从事牲畜屠宰的企业、小型屠宰点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市、县两级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兽医科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三十九条

  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市、县两级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兽医科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12

  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市、县两级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科

  畜推站

  兽药饲料站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原文链接:http://nw.trs.gov.cn/xwzx/tzgg/202204/t20220411_73295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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