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群众、企业、社会团体要开展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市民群众、企业、社会团体开展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活动15日前应持相关材料到放流区域所辖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放流活动方案(报告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规格、放流品种来源、联系人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供货协议或合同。
2.放流品种供货单位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同时提供供货单位《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3.放流品种供货单位提交的非外来种、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物种证明。
4.放流水生物物种的产地检疫证明。
5.放流水生物物种药物残留检测报告。
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4887883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2318549
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566076
邕宁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4712564
良庆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4509618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53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