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肥料)罚〔2022〕1号 | 关于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 91320692313701772C | 徐鸿飞 | 2022年1月12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对生产销售的“生态有机肥”肥料产品进行抽样。经检测,样品所测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33%,不符合标明值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上述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种类结果: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772.5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