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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兽药)罚〔2021〕15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福州农业局 时间:2022-04-07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兽药)罚〔2021〕15号

  

  林祥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林祥春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通村南通路闽侯县南通祥春电动工具店现场检查时,在该店柜架上发现有:1.呼吸道特号(规格:每盒100片,生产经营单位: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10)5瓶;2.滴球二合一片(规格:12片/板*5板/盒,生产经营单位: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20)3盒;3.呼毒金刚片(规格:每盒100片,生产经营单位: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10)6盒;4.呼毒金刚粉(规格:6克/袋*10袋/盒,生产经营单位: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407、20210513)5盒;5.多菌沙星(规格:6克/袋*10袋/盒,生产经营单位: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27)3盒;6.衣原体专治(规格:6克/袋*10袋/盒,生产经营单位:西安乐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27)2盒;7.驱虫一粒清(规格:每盒100片,生产经营单位: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10)5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药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在8月26日对当事人林祥春及证人陈威进行了询问调查,林祥春表明这些兽药是鸽子用的,摆在电动工具店右边的柜架上是拿来卖给鸽友,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林祥春对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580元罚款。

  3.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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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203/t20220329_4334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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