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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屠宰)罚〔2021〕3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福州农业局 时间:2022-03-28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屠宰)罚〔2021〕3号

  

  郑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郑太和

  无

  无

  2021年9月25日02:45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长乐区营前街道马头村长乐世茂璀璨滨江附近(马头村一区4号)发现一处私宰窝点。现场查获生猪3头(毛重640公斤),杀猪工具若干,称重仪器1台,杀猪案板1个,灶台1个,杀猪架4个。现场灶台已经烧水,水已烧开,陈顺利、林增发和郑昌云正在进行磨刀、冲水等生猪屠宰准备活动。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郑太和、郑昌云、陈顺利、林增发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执法现场相关证据,予以确认郑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生猪货值金额为9405.44元。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关闭;

  2.处50000元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缴纳。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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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203/t20220315_43260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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