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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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屠宰)罚〔2021〕3号
| 郑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郑太和 | 无 | 无 | 2021年9月25日02:45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长乐区营前街道马头村长乐世茂璀璨滨江附近(马头村一区4号)发现一处私宰窝点。现场查获生猪3头(毛重640公斤),杀猪工具若干,称重仪器1台,杀猪案板1个,灶台1个,杀猪架4个。现场灶台已经烧水,水已烧开,陈顺利、林增发和郑昌云正在进行磨刀、冲水等生猪屠宰准备活动。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郑太和、郑昌云、陈顺利、林增发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执法现场相关证据,予以确认郑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生猪货值金额为9405.44元。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关闭; 2.处50000元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3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