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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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肥料)罚〔2022〕1号
| 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闽侯县南屿供销社生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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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高健 | 闽侯县南屿供销社生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明示质量指标:N-P2O5-K2O18-18-18、总养分≥54% ,肥料登记证号:鲁农肥(2012)准字3054号,生产批号:20210703 规格50KG/袋)。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021)ZN1(1448)、复检报告编号:No.(2022)ZN(0027报告结果显示总养分低于明示质量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涉案肥料1.5吨产生销售收入3240元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即“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给予警告 2.罚款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笫二十六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2000000277380)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1日 | 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