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进南昌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3月10日上午,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非法捕捞当事人开展“非法捕捞案件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计投放560余斤草鱼、鳙鱼鱼苗。
据悉,该案两名当事人在南昌县鄱阳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锚钩进行锚鱼非法捕捞,被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违反了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基于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鉴于当事人犯罪行为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县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县农业农村局与两名当事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两名当事人在县域禁捕退捕水域内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近年来,南昌县农业农村局不断加强与公安局的合作、配合,从严打击禁捕退捕水域非法捕捞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落实宽严相济,传递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温情。本次增殖放流是南昌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赔偿的一次实践,达到了惩罚、教育、修复多重目的,加强了对禁捕退捕水域渔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宣传力度。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