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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药购买使用实名制的通告

来源: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3-15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农药购买实名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土〔2020〕117号)和《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农药购买使用实名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农〔2022〕6号)等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药购买使用实名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门店必须签订农药经营承诺书,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药经营门店在销售农药时,主动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实时填写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如实记录消费者购买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购买数量、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和购买日期,妥善保管好销售记录台账。同时要求消费者在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上签名,并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方法。

  二、消费者在购买农药时,要出示身份证,并在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签名,领取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明白纸,要按照规范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消费者要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和生产企业等,并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三、农药经营门店和农药使用者要及时将销售记录和使用记录上传至安徽省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平台网址为:http://ah-agri.cn:81/supervise/#/homePage,打开后点击农药经营或农药使用,再点击注册,注册后及时将销售记录和使用记录上传至平台),规范台账管理。

  四、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随机开展监督抽检,并将农残超标的农产品及时报送农业执法机构予以追溯。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对不依法建立农药购买、使用档案的,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对农产品检测药残超标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查重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电话:0564-3370718。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2日

  关于实行农药购买使用实名制的通告(1).pdf


原文链接:http://nyncj.luan.gov.cn/zwzx/tzgg/4976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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