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公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2021-2023年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乡振组办〔2021〕33号)和《关于印发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乡振组办〔2021〕34号)的要求,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2021-2023年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惠州市辖区内单位(企业、组织)、个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2808266;电子信箱:nyncjcycjk@huizhou.gov.cn。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2021-2023年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电〔2018〕76号)和《关于印发2021-2023年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乡振组办〔20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计划下达给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建后补助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包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所有涉农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产业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
第二章 资金补助拨付
第三条经批准建设的产业园,采用先建后补方式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园按批复后的建设任务清单完成建设后,由县(区)农业部门开展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组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及绩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产业园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市级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500万元建后资金补助。
第四条鼓励产业园所在县(区)政府,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投入,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担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1.5倍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产业园经批准后,县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建设任务清单和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产业园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自行组织计划由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
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链接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其中,以财政资金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简称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占市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购买土地,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能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对于已有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六个方面: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费用,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3周年以内)。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
第七条产业园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各实施主体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者项目辅助明细账。严禁产业园批准建设前已投入使用的资金编入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八条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却是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九条资金使用方案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超过2家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含计划自筹、统筹资金)、建设项目规模调整幅度规模大于50%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四章 责任与分工
第十条资金管理按照一下权责清单分工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组织申报和审核各产业园绩效目标;牵头组织项目方案评审,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定期调度。
责任主体:统筹落实产业园建设用地、基础配套设施、办理环保等手续。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措施,审批产业园建设规划及资金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资源,落实配套资金。负责产业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申报产业园绩效目标,组织申报并审核项目明细绩效目标;指导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对实施主体加强业务及财务指导,督促按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及任务清单;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及年度绩效自评等;督促未按时完成产业园建设的实施主体和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的产业实施主体退回财政补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转化、宣传报道、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实施主体:在责任主体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按建设计划完成有关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宣传报道、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产业园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对所辖产业园建设进行日常管理,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产业园每月25日前报送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二条县区主管部门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产业园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产业园建设期为2周年,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绩效评价组,依据批复的建设任务清单对产业园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次,获得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产业园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财政局。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程序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实施主体账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严禁实施主体将产业园批准建设前已有的设施、设备等当作产业园完成的建设任务,以旧顶新,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有违反,经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取消其产业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被取消产业园建设补助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准承担实施农业项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1-2023年批准建设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附件2
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农业公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电〔2018〕76号)和市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2023年惠州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乡振组办〔2021〕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农业公园(以下简称农业公园)是指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农业公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计划下达给农业公园建设实施主体的建后补助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包含整合在农业公园范围内使用的所有涉农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农业公园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农业公园管理责任主体。农业公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为农业公园建设责任主体。
第二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三条农业公园经批准后,县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公园,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先由建设责任主体自筹资金进行建设。项目完成建设,通过市级验收和绩效考评达合格以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个项目400万元建后资金补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项目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1.5倍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
市级农业公园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条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农业公园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程序将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建设责任主体账户。
第六条农业公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鼓励用于建设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大棚设施、产品加工、数字农业、质量检测、品牌打造、标志标识等,以及用于配套完善产品仓储、冷链物流、电商平台、科普教育、农业景观、农耕体验等内容。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办公楼、宿舍楼、培训楼等,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餐饮、差旅、油费、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能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对于已有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七条农业公园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建设责任主体须建立农业公园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者项目辅助明细账。严禁农业公园批准建设前已投入使用的资金编入农业公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八条农业公园项目资金须凭税务发票进行支出结算,工程类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定。农业公园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却是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不能减少、实施主体不能变更。
第十条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调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调整实施主体的。
(二)农业公园投资总额(含计划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规模调整幅度规模大于50%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公园建设责任主体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农业公园项目实施,县(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对辖区农业公园建设进行日常管理,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每一年度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农业公园每月25日前报送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二条农业公园建设期为2周年,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公园项目初验及绩效初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严禁建设责任主体将农业公园批准建设前已有的设施、设备等当作农业公园完成的建设任务,以旧顶新,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有违反,经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取消其农业公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被取消农业公园建设补助资格的建设责任主体,3年内不准承担实施农业项目。
第十五条本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1-2023年批准建设的农业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