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