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要求,扎实推进广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