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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动监)罚〔2021〕8号)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时间:2022-01-18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动监)罚〔2021〕8号

案件名称

王永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牛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王永亮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8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新奥路李海清好又多批发门市部门口有人售卖牛产品,当即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钢结构搭建的支架上悬挂着两件牛产品在销售,牛胴体上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牛产品的检疫证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且对两件25千克牛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在钢结构搭建的支架上悬挂着准备销售的2件牛产品,是在自己家中宰杀未经过检疫,共25千克,以每千克80元销售,货值金额为2000元,实际未出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上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1月6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201/t20220112_3143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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