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
本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即检疫证明是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用于科研、展示和比赛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凡没有按规定附具检疫证明的动物,不得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本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如果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没有按规定附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均不得经营和运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