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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植物检疫,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时间:2021-11-15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主管,省(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做“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③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①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③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④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111/t20211111_3053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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