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做好2021年全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2021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文件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有条件的县区可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退出强制免疫试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结合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以及未退出强制免疫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强化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管理,扎实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加强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监管。
(四)要素保障
1、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制定免疫计划,科学实施;
2、强化疫苗标识管理;
3、开展技术培训;
4、推进“先打后补”;
5、规范免疫档案;
6、做好防疫信息报送;
7、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8、加强监督管理和经费支持。
关联阅读:淮农发【2021】36号 关于印发2021年淮安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