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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鱼可以放流,不应该放什么鱼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7-03 作者:佚名

  对于科学放流,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所长伍远安提出:“科学放流首先要了解放流物种的科学性,明白随意放生外来物种造成的危害”。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要求,增殖放流的苗种和亲本应当是本地原生种。农业部规划放流物种主要是具有公有性特征、以洄游性鱼类为重点的游泳动物。包括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地方特有物种。

  主要经济物种中淡水(长江南通段)常见的有四大家鱼(青、草、鲢、鳙)、中华绒螯蟹、长吻鮠、黄颡鱼等;海水(吕四渔场)常见的有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黑鲷、大黄鱼、黄姑鱼等。珍稀濒危物种主要包括胭脂鱼、中华鲟、施氏鲟、达氏鳇、细鳞鱼、松江鲈、青海湖裸鲤、大鲵、海龟、中国鲎等。

  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改良种(包括选育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均不适宜进行增殖放流。目前我国常见的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包括巴西龟、牛蛙、食人鲳、小龙虾、福寿螺、清道夫、罗非鱼、镜鲤、鳄龟、水葫芦、斑点叉尾鮰、匙吻鲟、杂交鲟等。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wdzsk/content/fa56065e-a640-48e3-ba7f-9891a1c1f7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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