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单
位 | 名称 | 南宁市福懋动物诊疗有限公司普罗旺斯分店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100MA5N77H02J | ||||||
负责人 | 周文新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向日葵庄园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12号 | ||||||||||
违法事实 | 2021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向日葵庄园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12号的南宁市福懋动物诊疗有限公司普罗旺斯分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动物诊所现场未能提供诊所近期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应当开具的处方笺。执法人员当场提取该动物诊所近日在从事动物诊疗行动活动中收取的汇总收费单据复印件4张(小票号分别为:GXFM007Y2106080001、GXFM007Y2106070003、GXFM007Y2106060001、GXFM007Y2106050002,合并成1页复印),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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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文亮 | 莫兰芳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6月 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63 | 2001001 9001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