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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简罚〔2021〕 502 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7-03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秦邓养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3.04.08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南宁市福懋动物诊疗有限公司普罗旺斯分店执业兽医师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向日葵庄园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12号的南宁市福懋动物诊疗有限公司普罗旺斯分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动物诊所现场未能提供诊所近期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应当开具的处方笺。执法人员当场提取该动物诊所近日在从事动物诊疗行动活动中收取的汇总收费单据复印件4张(小票号分别为:GXFM007Y2106080001、GXFM007Y2106070003、GXFM007Y2106060001、GXFM007Y2106050002,合并成1页复印),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关于“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文亮

  莫兰芳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6月11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63

  2001001

  9001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778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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