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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驱动。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力争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江门市四市三区。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区)财政包干使用。各市(区)应根据省招标采购疫苗实际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经费。
省农业农村厅在每年对下一年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并签订总合同。市疫控中心在总合同框架下,按照各市(区)上报需求,同中标并供货企业签订子合同,并以此同企业据实结算。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强制免疫疫苗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向市疫控中心足额划拨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各市(区)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后,预留足额经费,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为及时兑现半年结算一次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2021年下达的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包含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据实结算强制扑杀补助,以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与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将在提前下达2022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时进行结算。
1.补助畜禽种类
非洲猪瘟:猪。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根据《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实行根据猪体体重分级补偿标准,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元/头,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3.补助比例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1〕55号)规定比例执行。
4.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2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市(区)财政包干使用。各市(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等要求,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所有死亡猪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的无害化处理体系,推进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市(区)在完成养殖环节强制扑杀补助约束性任务,且优先保障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的前提下,才可在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剩余的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各市(区)在使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时,应优先保障当年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足额结算。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强制免疫疫苗结算完毕后,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结算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市财政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2022年1月2日前将本年度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执行情况和实施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