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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的实施主体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7-02 作者:佚名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释义:

   一、动物检疫主体

   1、检疫(quarantine)一词,起源于14世纪的欧洲,是指为了防止人类疾病的流行与传播所采取的检查防范措施。当时在威尼斯,每当有外来船舶抵达口岸时,为了防止船上人员或装载物染上病原微生物,管理当局便将船员滞留船上,不许上岸。经过40天的观察和检查,如没发现传染病,才允许船员离船登陆。这种措施当时对防止人类传染病的传播曾起到了巨大作用。这种起源于对人类疫病传播的防范手段,后来扩展到动物及其产品,就产生了动物检疫。

   本法所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传染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未经检疫许可从事相关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主体。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主体地位。此规定具有排他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主体。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权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证。当前,由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组成的动物检疫工作体系正在发生变化,各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类型和名称多样,依据本法规定,只要是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都应当是本法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动物、动物产品不包括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按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官方兽医

   本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宜方兽医应当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的人员不能被任命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任命制度、任命程序在第八章兽医管理中的第六十六条作了规定。

   本条明确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但具体实施并不等于官方兽医承担检疫的全部技术操作。例如,在检测、检查等检疫技术环节,可以由协检人员辅助实施。2010年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2017年,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06/t20210617_610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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