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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兽药)罚〔2021〕6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福州农业局 时间:2021-07-02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兽药)罚〔2021〕6号

  

  福州鹿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案

  福州鹿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91350104MA32UPDA0H

  

  

  

  杨忠敏

  2021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州市金山大道213号金山佳园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化验室内有以下药品:1.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年08月02日(1908024),标称生产单位: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注射用氨苄西林钠,0.5g/瓶,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0g/瓶,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瓶,生产日期(批号)E2005006(2020.05.10),标称生产单位: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5.注射用头孢唑林钠,0.5g/瓶,生产日期(批号)200972,标称生产单位: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0g/瓶,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日期(批号)00791008,标称生产单位: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生产日期(批号)190719021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到三张处方笺,档案号分别为C21020037、C21030012、C21030090,从处方笺的用药记录可以证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13日有将人用药品用于三只猫的诊疗。当事人也在笔录中供认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诊疗,目的为了多谋取些利益,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没有收到使用人用药品的不良反映。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不良后果,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0元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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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06/t20210616_41208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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