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农(招投)罚〔2024〕1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郴农(招投)罚〔2024〕1号 | 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 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彭小玲、汪水平 | 2023年11月7日,在招标人苏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等4个镇正源村等8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新增)及五盖山镇等4个镇大奎山村等1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改造提质)二标段”招标中(该项目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实施、郴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招标投标实行行政监督),当事人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一)、湖南良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二)提交的参加以上项目投标文件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出现预警,预警显示两家公司项目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两名当事人(单位)分别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16463.02元,共计32926.04元。 2、对两名当事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蒋琳(个人一)、钟惠(个人二)分别处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987.78元,共计1975.56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34901.6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