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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赣州市农业农村网 时间:2024-03-09 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赣州蓉江新区农办:

  为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市农规字〔2021〕1号)、《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市农规字〔2021〕2号)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22年以前(含2022年)评定及监测合格的14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22年被列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但未被保留省级示范称号的3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22年以前(含2022年)评定及监测合格的146家市级示范社,2023年以前(含2023年)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社监测但未被保留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称号的25家市级示范社。

  二、监测程序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监测表填报。监测对象按要求填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2.县乡审核。监测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监测材料,乡镇对监测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盖章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后,提出意见,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材料进行复审,监测结果按赣市农规字〔2021〕1号规定的程序公布。

  (二)市级示范社

  1.监测表填报。监测对象按要求填报《市级示范社监测表》。

  2.县乡审核。监测对象将监测材料递交所在乡镇,乡镇对监测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盖章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林业、供销、果业、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行文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示范社的监测材料进行复审,提出监测意见,征求市林业、供销、果业、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后,按赣市农规字〔2021〕2号规定的程序公布监测结果。

  三、材料提交及时间安排

  1.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需提交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同时附上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件2,一场一表)、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3,一社一表)以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

  2.针对市级示范社的监测,还需提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签文件等)。

  上述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24年3月30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打包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科(邮寄地址: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10号810室)。

  四、有关要求

  一是引起高度重视。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领着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发展,对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市场化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逐一通知到监测对象,指导监测对象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依照监测标准,对监测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

  二是认真填报材料。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按时如实提供监测材料。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发扬民主,监测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科肖德健,电话:8196352,邮箱:0797341000@163.com。

  附件: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监测名单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3.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4.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附件1-6)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点击可下载附件)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ganzhou.gov.cn/gznw/c100997/202403/8c8e293e942b48fab79f02625ba3b7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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