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农业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更好服务于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众举报案件办理原则
案件办理要按照“积极预防、自觉担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化解、规范统一”的原则,细化受理登记、分办转办、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案件办结、严格审核、公开结果、及时答复、规范报告、建档归存、定期汇总、适时复查等流程,全面提高“初访”处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有人接、案件及时办、效果有监督、办结有回应”,形成依法高效办理环境信访案件的闭环工作机制。
第二条受理举报范围
因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畜禽粪污处理、秸秆农膜处理等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条举报处置流程
(一)受理。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举报,接举报后做好登记。举报提倡实名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尊重举报人的权利,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接举报后相关科室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当事人是否受理举报,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对同一生态环境问题,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二)核查。对受理举报事项,原则上业务科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属实问题要尽快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举报事项,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反馈。受理举报的科室要将问题办理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对上级交办核查举报事项按时回复;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四)备案。受理举报的科室负责将办理情况做好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由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