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强化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并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决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附件: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4年1月9日
附件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夏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开展豇豆专项监督抽检中,从博望区夏某某处随机抽检的1批次豇豆样品中,检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豇豆数量5千克,违法所得40元,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3年11月7日,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含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1月6日,含山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3年12月4日,含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3年11月16日,和县农业农村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3年12月14日,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植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开展豇豆专项监督抽检中,从当涂县某种植农场抽取的1批次豇豆样品,检出噻虫嗪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豇豆数量3千克,违法所得72元,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3年11月24日,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