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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来源: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1-09 作者:佚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针对草案一审稿,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规则,“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同时,草案二审稿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等作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原文链接:http://nongye.yantai.gov.cn/art/2023/12/26/art_20527_2919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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