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传〔2023〕9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公示如下: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户厕所的改造同步进行粪污处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组织开展秸秆资源台账填报工作,提升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
8.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和指导。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9.负责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
10.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1.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职责范围内的耕地、园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职责指导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2.规范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完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实现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