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桐子坪生资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住所 | / |
经营者 | 李白如 | 经营场所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仙女村桐子组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2430302MA4N7XYMXA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潭农(农药)罚〔2023〕5号 |
案件名称 | 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桐子坪生资店(经营者李白如)经营假农药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桐子坪生资店检查抽样时,抽检该店经营的标称为约中王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农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1%,并送至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0231437),检验结论显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a+Blb)质量分数,%标准值为1.1±0.2,实测值为未检出,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 2.处罚款6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履行方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行政处罚机关 |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