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长江十年禁渔常态化执法监管的意见》(农长渔发〔2023〕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批复》(鄂农函〔2023〕467号)精神,现对《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请各新城区(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办理“非法捕捞”行政处罚案件时,按照调整后的指导基准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调整对照表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调整对照表 |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39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 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 | 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不变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不变 |
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 情节严重或一年内两次查获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不足200公斤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不变 | |||||
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或一年内三次以上查获或渔获物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不变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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