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农办文〔2023〕6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兰考县畜牧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生产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1日
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主体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以实现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目标,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三、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生产经营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四、评定范围
在开封市境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中药材、花卉和草种、食用菌菌种、果树种子苗木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等。
五、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为诚信经营优秀单位、B级为诚信经营良好单位、C级为诚信经营警示单位、D级为失信经营单位。
农资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评分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附后),并对符合列入河南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判定为D级失信经营单位。
六、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管理科室(单位)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按照《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级评分表》(附表1)进行量化打分,提出初步评级意见。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表》(附表2),由开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
(三)信用公示。评级结果通过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由等级评定小组综合公示反馈意见正式确定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告知相关业务管理科室(单位)。所有评定结果全部录入河南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
七、等级管理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相应减少检查和抽检频次,原则上12个月内只检查一次,要加强指导扶持,优先享受国家“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B级单位开展指导性管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检查频次为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单位要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实行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监督。对D级单位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性监管措施,实行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加强日常监控。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若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罚或建议发证(照)机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单位一旦发生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立即降低信用等级。B级、C级单位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停业整顿后,仍保留经营资格的D级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认定、公示。新进入农资生产经营行业的单位上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本年度末统一认定等级,下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下年度末认定。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单位)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执法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公开公正,客观评级。农资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要加强监督评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量化评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及时核实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弄虚作假的;
2.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或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的;
5.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经营者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6.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违法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农资经营者费用的。
(三)奖惩并举,分类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增强农资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行业有序发展。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