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南财采〔2023〕67号)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积极开展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我部门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清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南财采〔2023〕67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工作方案,本局及下属二层机构对本部门情况展开了系统的排查工作,要求各部门必须认真排查本部门相关情况,认真核查以下内容:一是市财政局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单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2022年11月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方面,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妨碍公平竞争问题的。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经逐条梳理排查,我局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未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预选库、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响应)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条件;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十)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一)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本次自纠自查情况已经根据工作要求公布于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我部门继续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且规范限额以下采购事项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限额以下采购事项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不得设置各种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等条款。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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