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农(兽药)罚〔2023〕1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郴农(兽药)罚〔2023〕1号 | 桂阳县莲塘镇反坳桃冲家庭农场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 桂阳县莲塘镇反坳桃冲家庭农场 | 彭海军 | 当事人在养殖牛蛙时使用批准文号为兽药原字170131519、批号为202212211硫酸新霉素和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13028、批号为2303110082阿莫西林。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缴纳罚款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