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农(动监)罚〔2023〕1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郴农(动监)罚〔2023〕1号 | 李积银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李积银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2023年7月9日购买2车生猪(数量分别为135头、130头),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到达地点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县肉食水产公司(即永兴县华泰肉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把该两车生猪运输到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永兴县肉食水产公司。 | 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缴纳罚款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