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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8.28)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8-30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3〕2号

  通州区张芝山镇朱建华农资店(朱建华)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朱建华



  2023年4月18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门市和农药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门店货架上摆放有产品名称为80%烯啶·吡蚜酮的农药产品143袋。经调查,该农药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种类结果:一、没收80%烯啶·吡蚜酮143袋(0.715千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4元;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或者领取电子《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gggs/content/6994348b-409f-47fe-ad51-b4d838812b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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