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农药)罚〔2023〕2号 | 通州区张芝山镇朱建华农资店(朱建华)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朱建华 | 2023年4月18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门市和农药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门店货架上摆放有产品名称为80%烯啶·吡蚜酮的农药产品143袋。经调查,该农药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 种类结果:一、没收80%烯啶·吡蚜酮143袋(0.715千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4元;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或者领取电子《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