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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来源: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8-27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局(共6类、303项)

  序号

  一、行政许可

  共7项

  

  1

  1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2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3

  3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4

  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5

  5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6

  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7

  7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

  

  

  二、行政备案

  共3项

  

  8

  1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9

  2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10

  3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三、行政给付

  共0项

  

  

  四、行政确认

  共2项

  

  11

  1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12

  2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裁决

  共0项

  

  

  七、其他类

  共0项

  

  

  八、行政处罚

  共245项

  

  13

  1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14

  2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5

  3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16

  4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17

  5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6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19

  7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20

  8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21

  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22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1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12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13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26

  14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27

  15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8

  16 

  对申请者在申请 品种审定过程中 有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17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30

  18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31

  19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32

  20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33

  21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34

  22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23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36

  24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25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26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27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40

  28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41

  29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42

  30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43

  31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44

  3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33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6

  34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35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36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49

  37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50

  38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39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40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53

  4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54

  42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55

  43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56

  4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7

  45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46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47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48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61

  49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2

  50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3

  51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64

  5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65

  5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66

  5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

  

  67

  55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68

  5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69

  57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70

  58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1

  59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72

  60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3

  61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蚕种)、配套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62 

  对种畜禽(蚕种) 生产经营者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63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76

  64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77

  65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78

  66 

  对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79

  67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80

  68 

  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或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81

  69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82

  70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83

  71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84

  72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85

  73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86

  7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7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8

  7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89

  7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90

  78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91

  7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92

  80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3

  81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94

  82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5

  83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96

  84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7

  85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98

  86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99

  87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00

  88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101

  89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90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

  91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104

  92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

  93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06

  94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

  95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108

  96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109

  9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110

  98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9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

  1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

  1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

  10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

  103 

  对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

  10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

  10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

  106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

  10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

  108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121

  109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

  110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23

  111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124

  112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

  113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26

  114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27

  115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28

  116 

  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9

  117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30

  11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131

  119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132

  120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

  121 

  对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34

  122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5

  123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136

  124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的行政处罚

  

  137

  125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138

  126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行政处罚

  

  139

  127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0

  128 

  对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141

  129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142

  130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143

  131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144

  132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行政处罚

  

  145

  133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6

  134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7

  135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

  136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49

  137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50

  138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51

  139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2

  140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153

  141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4

  142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155

  143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156

  144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57

  145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158

  146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159

  147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160

  148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161

  149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2

  150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63

  151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164

  152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65

  153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66

  154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67

  155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168

  156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9

  157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0

  158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171

  159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2

  16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3

  161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4

  162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175

  163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176

  164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7

  165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178

  166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179

  167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0

  168 

  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81

  169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82

  17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183

  171 

  对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4

  172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5

  173 

  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行政处罚

  

  186

  174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行政处罚

  

  187

  175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188

  176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189

  177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190

  178

  使用全民所有制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政处罚

  

  191

  179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192

  180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193

  181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194

  182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95

  183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196

  184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197

  185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198

  186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199

  187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

  188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货物行为行政处罚

  

  201

  189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 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 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

  190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3

  191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

  

  204

  192

  对在鱼、 虾、 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 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 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205

  193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206

  194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 船号、 船籍港, 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7

  195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 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208

  196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 停航、 改航、 停止作业的决定, 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09

  197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 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210

  198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211

  199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责令其限期办理后, 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212

  200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3

  201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214

  202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向渔业水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5

  203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渔业水域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216

  204

  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217

  205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 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218

  206

  对渔业港口、 码头、 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9

  207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 码头、 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220

  208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221

  209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 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222

  210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 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3

  211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 或者擅自设置、 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224

  212

  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站)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5

  213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226

  214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227

  215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28

  216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禁猎( 渔) 区、 禁猎( 渔) 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未取得狩猎证、 未按照狩猎证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229

  217

  对未经批准、 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 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 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30

  218

  对生产、 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31

  219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232

  220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233

  22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 标本采集、 拍摄电影、 录像行为的行政处罚

  

  234

  222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235

  223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 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236

  224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237

  225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238

  226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 制造、 改造、 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39

  227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40

  228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241

  229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 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242

  230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243

  231

  对伪造、 变造、买卖、 转让、 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244

  232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245

  233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 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246

  234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7

  235

  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8

  236

  对不遵守捕捞生产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9

  237

  对养殖、 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250

  238

  对养殖、 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251

  239

  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52

  240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253

  241

  对伪造、 涂改、买卖、 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 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254

  242

  对违反渔业船舶的航行、 作业和停泊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55

  243

  对损坏渔港设施、 侵占渔港水域, 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256

  244

  对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 碰撞双方没有互通名称、 国籍和船籍港, 未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当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257

  245

  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行政强制

  共23项

  

  258

  1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259

  2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260

  3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261

  4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262

  5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263

  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264

  7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265

  8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266

  9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267

  1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268

  11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269

  12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70

  13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71

  14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272

  15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73

  16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274

  17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275

  18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276

  19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强制

  

  277

  20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278

  21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 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279

  22

  对渔港内的船舶、 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280

  23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十行政征收

  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

  共23项

  

  281

  1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82

  2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83

  3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84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285

  5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286

  6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

  

  287

  7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288

  8 

  对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

  

  289

  9 

  对渔业捕捞行为的行政检查

  

  290

  10 

  对水产养殖的行政检查

  

  291

  11 

  对渔业船舶的行政检查

  

  292

  12 

  对渔港的监督检查

  

  293

  13 

  对渔业船员的行政检查

  

  294

  14 

  对渔港水域内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295

  15 

  对渔业航标保护的行政检查

  

  296

  16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检查

  

  297

  17 

  对种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298

  18 

  对生鲜乳收购的监督检查

  

  299

  1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300

  20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督检查

  

  301

  21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302

  22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行政检查

  

  303

  23

  对农业机械的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nync.cangzhou.gov.cn/nync/c100688/202308/4284ecd9631448efa3af0706b9879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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