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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简罚〔 2021 〕304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08-02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黄虹宇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3.3.29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经营者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53号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92450103MA5MK8B582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通泰路53号的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依法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院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病历。

  

  处罚依据及内容

  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规定,现责令你宠物医院立即改正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病历的行为,

  对你医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唐雄飞

  

  肖湛丰

  黄绍琪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7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74

  

  20010019075

  20010019025

  当事人签收

  黄虹宇

  2021.7.27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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